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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名誉侵权还是舆论监督(2)

1999-09-30 来源:生活时报 西丽 我有话说

报社染上官司,按惯例法人代表可以委托报社员工全权代表出庭应诉,而这一官司曾庆余总编决定亲自出马,上庭一辩,因为这是在中国尚无《新闻法》可依的情况下,检验《四川法制报》探索的新闻改革——“公开调查”方式是否在法律上立得住足,以民主的方式开展批评报道,开展舆论监督到底可以走多远?在反腐治乱中,颇受读者喜爱的“舆论与监督”栏目还能否继续?这涉及到媒体舆论监督今后在法律上是否有法可寻。

媒体一审败诉

5月28日,安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四川法制报》总编辑曾庆余率报社员工落座被告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公开调查”是否侵权。

庭审中,汤泽光、李胜富、陈友贵3原告及其代理律师诉称:报社刊载未经核实的读者来信,没有履行对来稿真实性的核查义务,使有损3原告名誉的内容见诸报端流布社会,使3原告的思想上、精神上受到了沉重的打击,且根本就没有任何购买选票之事,而系他人捏造事实,报社应承担因审查不严的过错而造成的侵权责任。

《四川法制报》则称:报社并非没有履行核实义务,而是采用公开调查的方式进行核实,且其中涉及到个人的,该报按规定要求有关组织对此查清,并公开答复。安岳县人大常委会和安岳县委组织部的答复,该报于4月8日在第一版以“所谓‘破坏选举’事实并不存在”为题刊登出来,事实已完全澄清,该报按照中央规定进行舆论监督,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应按有关新闻监督规定办理,且在4月12日原告起诉前,该报以公开调查的手段完成了对读者来信反映的情况进行的核实的全过程,并向社会公布了使原告名誉不受损害的调查结果,因此,根本不存在侵权,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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